凭借几家惨淡经营的公司、数名“忠心”员工配合,成功向8家银行骗贷近5亿,不得不说这是个“奇迹”。
作为国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为企业结算提供高度便利。然而,这一便利却被个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泉州市三家公司因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处以180万元罚金,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参与者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而在这背后,是8家银行近3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14年始,被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利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厦门市欣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利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在上述三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黄某某的“指挥”下,公司上下便开始了合谋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犯罪过程。
期间,黄某某指使爱德利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黄某、爱德利公司员工、总经理助理即被告人邱某、爱德利公司员工、财务总监即被告人庄某和爱德利公司员工、财务主管即被告人蔡某等人利用虚假材料向银行骗取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再利用汇票、信用证、商贴保理进行贴现,从中获取银行资金,并将款项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其中,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庄某负责提供银行到期欠款及银行未使用额度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且负责贷款贴现;被告人黄某某、邱某负责制作虚假交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人蔡某负责部分虚假交易合同的增值税票据开具、货权转移手续办理和财务平账工作,可谓分工明确。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上述三被告单位多次向兴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浦发银行泉州分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民生银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泉州农商行泉港支行等8家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后再以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上述八家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商贴保理,再立即进行贴现并将贴现的资金流转回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三被告单位向上述8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业务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企业38笔,金额计498282025元,三被告单位至今尚欠上述8家银行本金共计288475845.02元无法偿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